在眾多移民來台灣的香港人中,依親、投資與專業是相對常見直接的名目,但除此之外,若香港朋友正好具備創業或留學的條件與心理準備,倒也不失為可行的方法。
創業移民
相較於投資移民,創業移民的成本門檻要低許多,對於本來就有志進行創新創業的香港人來說,也是另一條可選擇的方法,不過在因為申請資格與居留時間的評定上都嚴格許多,目前較少人使用。
申請居留之條件資格
首先,根據《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一定要具備高中以上學歷。然後條件要符合下列情形:
- 如果申請人身分是「個人」,那要符合下列條件的其中之一:
-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臺灣政府認定之國際性募資平臺籌資新臺200萬元以上。
- 已獲同意進駐臺灣政府認定之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合作或獲得經濟部近3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
- 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 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者,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 其他經臺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 已在臺灣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並投資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如果申請人身分為「團隊」:
- 若還未在臺灣尚未設立事業,那申請條件同樣要符合上述申請人身分為「個人」1~5點的其中之一。
- 若已在臺灣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見備註),那麼除了團隊成員必須擔任公司的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合計投資金額也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申請定居所需的居留時間
想透過創業移民,居留所需的時間要求比較嚴格,需要同時滿足2個條件:
- 連續居留滿5年
- 每年在臺灣居住183日以上
但外國人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首次申請居留期間最長為1年,雖然可以申請展延,每次申請展延期間也不得超過2年,且在臺灣的事業還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才得申請: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
- 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
- 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3人以上。
- 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並經臺灣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內經濟發展有貢獻。
所以想透過創業移民而來的香港朋友,除了要適應人生地不熟的環境,還要為了能申請展延到可以定居的條件而認真經營公司,是相對辛苦了。
※備註※
所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是指依臺灣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5年的事業,且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 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 申請取得臺灣的發明專利權、或經臺灣的發明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 已進駐臺灣行政院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經濟部直營或獲得經濟部近三年評鑑優良之育成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育成機構。
- 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 曾經或現正進駐經臺灣政府相關機關認定之加速育成機構。
- 其他經臺灣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另外臺灣政府認定的育成機構或新創園區,可參考→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
留學移民
但不論是投資、專業、創業,都需要有一定的社會工作歷練以及資本累積,而依親靠的是天生的親屬關係難以改變,但如今考慮從香港移民來台的朋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尚未出社會工作的年輕人,因此在欠缺上述條件下,留學移民就成為最可行的選項。
但要注意,留學本身僅能取得居留資格,畢業後是無法直接申請定居的,若未來想取得臺灣身分證,重點在畢業後的選擇:
申請居留的資格
- 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2年後,便可以申請來台居留。
- 畢業後,直接依《就業服務法》或《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繼續留在臺灣工作,且平均每月收入超過臺灣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2倍以上,超過一定時間後就可以申請在臺灣定居。
申請定居所需的居留時間
上述的兩種資格,各自需要的居留時間不同。如果是回港澳工作過2年再回臺灣申請居留,那居留的時間跟專業、依親等長度雷同,只要從定居申請日起往前推算,滿足以下任一條件,就可以申請定居::
- 連續居留滿1年
- 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居住270天以上
但如果是畢業後直接申請在臺灣工作,那除了薪資有門檻外,居留時間也比照創業移民:
- 連續居留滿5年
- 每年在臺灣居住183日以上
只能說,不管哪一個都不是容易的決定,畢竟第1種方法必須在畢業後要放下臺灣累積的一切回港澳工作,但當兩年後站穩腳跟,卻又要放下現有工作的基礎,回臺灣重新面對變得生疏的環境;但第2種方法不僅居留時間較長,要求的收入水準也不低,且每年開放的工作配額有限(2020年開放2,500名),如果不順利未中選,那也只能努力嘗試其他的居留申請名目了。
※備註※
可申請居留並進一步定居的工作種類,請參考《就業服務法》的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類型;若已經有華僑身分,那可參考《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